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武口区军顺模板租赁站与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202执2087号
申请执行人:大武口区军顺模板租赁站,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煤机一场路口。
经营者:***,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紫晶商务中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2民终6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9637元(其中执行标的39150元,申请执行费48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鑫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