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105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328元,执行费325元(未缴)。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