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缙云老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2民初3739号之一 原告:缙云老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MA2E2EQA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荆花商务中心**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67040026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办公楼代码:91640000227684750R。 法定代表人:李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缙云老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缙云老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缙云老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缙云老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保全申请费3870元,均由原告缙云老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