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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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2民初3739号之一
原告:缙云老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MA2E2EQA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荆花商务中心**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67040026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办公楼代码:91640000227684750R。
法定代表人:李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缙云老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缙云老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缙云老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缙云老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保全申请费3870元,均由原告缙云老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陈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