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电力开关有限公司

西安西电同心高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泰开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4048号之一

原告:西安西电同心高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18R。

法定代表人:岳崇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露,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开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320。

法定代表人:孙如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金洲,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该公司职工,身份证号:371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宁,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该公司职工,身份证号:370XXXXXXXXXXXXXXX。

原告西安西电同心高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开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西安西电同心高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西电同心高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西电同心高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7元,减半收取1438.5元,由原告西安西电同心高压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栾 震

审  判  员     吉鹏飞

审   判   员     孙龙君

 

二O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贺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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