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3974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众望森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菊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成,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晶晶,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坤(上海)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珵。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艳,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长国,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刚,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娟,女。
被告:山东泰开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孙如水。
原告深圳市众望森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坤(上海)开关有限公司、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开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之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崔学杰
审 判 员 张晓莉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贡 政
书 记 员 张文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