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720号
原告:北京中电恒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少峰,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山东泰开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副总经理,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北京中电恒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开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电恒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电恒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