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02民初4208号
原告:***,男,195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鹏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职业技术学院景观楼3幢1楼11号。
法定代表人:梁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先辉(系公司员工),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一般授权。
原告***诉被告四川鹏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