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602执恢496号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前锋区月英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奋进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张月英。
被执行人:四川鹏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职业技术学景观楼3幢1楼11号。
法定代表人:梁聪。
本院依据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602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12日受理了广安市前锋区月英建材经营部申请恢复执行四川鹏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四川鹏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广安市前锋区月英建材经营部支付208498.87元,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3650元、执行费3169元。被执行人四川鹏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21)川1602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22)川1602执恢496号案件就此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