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2民初7977号
原告江苏永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3535308B。
法定代表人雷建平,永顺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通环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环保产业园新裕泰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1443857A。
法定代表人周华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顺公司与被告通环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顺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顺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70元(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0元,保全费420元),由永顺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储哲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朱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