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4241号
申请人:江苏永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西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3535308B。
法定代表人:雷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镇机光电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135994989N。
法定代表人:顾红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永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永顺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通用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6.8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永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