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永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2民初12105号
原告:江苏永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3535308B。
法定代表人:雷建平,永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受永顺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津水环保设备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水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9156525XM。
法定代表人:董绍法,津水公司董事长
原告永顺公司与被告津水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永顺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顺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顺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776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2156元,保全费1620元),由永顺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储哲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扶廷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