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永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邦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10864号
原告永顺公司与被告邦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永顺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顺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顺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永顺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