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8民初2020号
原告:天津市运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阿拉善盟福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运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善盟福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运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运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运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0元、保全费1880元,由原告天津市运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郝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