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双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双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湘永双)质监罚字[2013]第1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双行执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双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驻双牌县泷泊镇阳明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局长。
被执行人保定双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驻河北省任丘市于村乡西八方。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双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湘永双)质监罚字(2013)第1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湖南省双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被执行人保定双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并销售至湖南省电力公司永州双牌电力局的双强高压跌落溶断器,包装标注:型号:RW10-10额定电压:10KV,额定电流:200A,通过ISO9001:2000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代码:74541284-3,执行标准:GB/T15166.3-94,数量3只,保定双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高阳县湘连口工业区,电话:0312-6762999,传真:0312-6762333,生产如期2011年12月。经我局核实,该产品上标注“通过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字样的行为属于利用管理体系认证相关文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通过认证。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违法。湖南省双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遂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保定双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下列处罚:1、责令改正。2、处以19000元的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已于2013年6月19日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24日收到后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更未主动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处罚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双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湖南省双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湘永双)质监罚字(2013)第1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湖南省双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湘永双)质监罚字(2013)第17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即限被执行人保定双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19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人民币19000元。共计人民币38000元。
本案申请执行费470元。由被执行人保定双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明
审 判 员  陈顺林
人民陪审员  黄黎英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仕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