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双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保定双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绥阳县供电服务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黔0323财保39号
申请人保定双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绥阳县供电服务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支行账号23×××55中的存款605902.36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对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定双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绥阳县供电服务公司因物资采购款给付发生纠纷。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绥阳县供电服务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阳支行账号23×××55中的存款605902.3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50元,由申请人保定双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陈明会
法官助理 李 足 书 记 员 张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