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永强电气有限公司

山西永强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726民初1309号
原告山西永强电气有限公司,地址:太谷县胡村镇朝阳村玛钢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籍继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越林。
被告***。
被告***。
原告山西永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山西永强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永强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计1685元,由原告山西永强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萍
人民陪审员  赵铭
人民陪审员  程锐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