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高扬老年公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902执416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北二路2号城市时代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08677500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怀,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高扬老年公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民主北路城北街道平地村。
法定代表人:高信。
被执行人:玉林市高扬养老院,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民主北路大江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900322659369F。
法定代表人:高信。
申请执行人广西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广西高扬老年公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市高扬养老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902民初18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广西高扬老年公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市高扬养老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经查,被执行广西高扬老年公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玉林市高扬养老院名下有一辆五菱牌小汽车,车牌号码:桂KG××××无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做处置。银行有存款9900元,已划扣并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把上述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2967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钟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