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4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兰县。
委托代理人:杨镇荣,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宜州市。
被执行人:***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北流市城北二路2号城市时代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08677500H(9-6)。
法定代表人:顾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的(2021)桂12民终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强制被执行人***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87969.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220元。2022年5月26日,经本院组织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执行人***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定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总计90000元,其自愿于2022年5月26日前付清;2.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权益;3.执行费1220元,由被执行人***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被执行人***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即依约将90000元执行案款汇入本院执行一案一账户,申请执行人***亦于2022年5月27日至本院办理领款手续,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1220元被执行人***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12民终20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覃 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禄团
书 记 员  陈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