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铭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9民初327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8年9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张晶,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城北二路2号城市时代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708677500H。
法定代表人:顾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宁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银峰路36号水产畜牧培训中心大楼二楼36-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222194T。
法定代表人:张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卢达琴,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南宁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3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韦 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潘柳霞
书 记 员  李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