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28财保540号
申请人山东汇德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联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金乡县的土地一宗及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山东联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申请人山东汇德建筑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9月27日,济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汇德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山东联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金乡县的土地一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土地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山东联汇置业有限公司不得买卖、过户、抵押等设置其他权利,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支取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汇德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毕玉周
书记员 丁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