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德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汇德建筑有限公司、山东联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28财保160号
申请人山东汇德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联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山东汇德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联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金乡县的土地一宗。申请人山东汇德建筑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汇德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联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金乡县的土地一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土地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山东联汇置业有限公司不得买卖、过户、抵押等设置其他权利,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汇德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毕玉周
法官助理丁笑 书记员肖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