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27民初180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汇德建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高河街道办事处金清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08511353X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汇德建筑有限公司诉解除保全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山东汇德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裁判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