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25民初1511号
原告:***,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公路管理局永修分局。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建昌大道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4004915208865。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江西赣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三里街199号(原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22466P。
法定代表人:黎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修县征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新城建昌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MA36W3RN0L。
法定代表人:戴征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九江市公路管理局永修分局、江西赣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永修县征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7,减半收取计2223.50元,由原告丁俊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