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

雅安市鑫峰展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5民初1721号之二
原告:雅安市鑫峰展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爱国路国盛雅安国际商贸城15栋3楼19号。
法定代表人:甘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其敏,四川振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18号加州国际10幢12-2号。
法定代表人:袁孝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原告支付其全部诉讼请求116000元,故原告于2022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安市鑫峰展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元、诉讼保全费1100元,均由原告雅安市鑫峰展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宇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