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执异11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加洲国际****,组织机构代码20356767-2。
法定代表人:袁孝友,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
第三人:李友代,男,汉族,1951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胡祖波,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办理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川建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李友代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登报公告等作为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查明:力川建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07314号民事调解书。因***未履行义务,力川建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留了***在重庆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的应收工程款。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查到***的下落。2016年12月28日,本院裁定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后力川建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0)渝0116执恢257号。2020年6月22日,力川建司(甲方)与李友代(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其在(2015)津法民初字第07314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对***享有的所有债权无偿转让给乙方,由乙方直接收取和享有。甲乙双方应共同向***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同日,双方共同制作《债权转让通知书》。2020年6月30日,李友代的代理人胡祖波向***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2020年7月23日,力川建司、李友代共同在《重庆晚报》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截至2020年8月18日,力川建司未被法院限制消费,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力川建司与李友代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力川建司将生效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李友代。该债权转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权益,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力川建司与李友代联合在当地发行量较大的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此种方式不为法律禁止,故应认定已通知***,故债权转让对***生效。联合刊登公告行为应视为力川建司书面认可李友代取得该债权。综上,第三人李友代已取得生效调解书确认的债权,其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第三人李友代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李友代为本院(2020)渝0116执恢25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蒋 睿
审判员 王琮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