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重庆市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02执1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西四巷。申请执行人:**,男性,住重庆市永川区临江镇高滩村小坝村民小组。
被执行人:***,男性,住咸阳市秦都区未央西路梧桐苑小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大道。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与***、重庆市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民终18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内容:一、由上诉人***于2016年11月5日前支付被上诉人**、***劳务费15万元,该款项支付到***的银行卡上,余下78万元的劳务费由***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向被上诉人**、***付清。二、上诉人重庆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的其它工程款项支付到本公司账户,上诉人重庆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义务现行支付给被上诉人**、***,直到付清所有劳务费款项为止。三、被上诉人**、***自愿放弃对上诉人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141元,由重庆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一、被执行人***、重庆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劳务费78万元。二、被执行人重庆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3141元、本案执行费1020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334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赵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