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执恢25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加州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676727。
法定代表人:袁孝友,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73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恢复),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息5292522.9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42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临控措施。2020年9月4日,本院将已经采取的调查财产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9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5292522.9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424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恢25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双平
审 判 员 程 鹏
审 判 员 倪晓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越
书 记 员 肖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