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执恢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676727。
法定代表人:袁孝友,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03月10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朱宗华,男,汉族,1951年07月22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06月14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宗华其他案由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津法民初字第05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宗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恢复),申请执行标的工程款3224028.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三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三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两套房屋,及其名下的车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房屋,本院未实际扣押查封车辆。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朱宗华、***、***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朱宗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宗华、***、***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向三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9月4日,本院将已经采取的调查财产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9月10日,被执行人朱宗华、***、***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224028.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恢25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双平
审 判 员 程 鹏
审 判 员 倪晓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越
书 记 员 肖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