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16执异19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相府路77号3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2035676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鱼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鱼塆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男,汉族,1951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鱼塆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重庆晚报登报公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中山镇鱼塆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的(2013)津法民初字第0500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案涉债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津法民执字第00710号。 另查明,2023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同日,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作出《债权转让通知书》。2023年8月17日,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刊登至《重庆晚报》。 本院认为,重庆市力川建设有限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确认其取得债权。该债权转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权益,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同时,该《债权转让协议》已通过登报方式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综上所述,第三人***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为本院(2014)津法民执字第0071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