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伊春市伊春区宏发建筑器材租赁站、黑龙江省通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717民初341号 原告:伊春市伊春区宏发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扶林办事处奋斗街圣泉禾酒店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702MA1A52B35L。 经营者:***。 被告:黑龙江省通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泰山路113号哈尔滨软件园小区B-3栋1**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98484969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原告伊春市伊春区宏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黑龙江省通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伊春市伊春区宏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春市伊春区宏发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7447元,减半收取计3723.50元,由原告伊春市伊春区宏发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周慢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于 兰 书 记 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