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921民初839号
原告:七台河市新兴区昌顺管网安装队,住所地七台河市新兴区东正阳路1006号。
经营者:***,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通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集中区泰山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勃利县水务局,住所地勃利县长安街。
负责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勃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台河市新兴区昌顺管网安装队诉被告黑龙江省通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勃利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七台河市新兴区昌顺管网安装队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台河市新兴区昌顺管网安装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台河市新兴区昌顺管网安装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51.60元,减半收取2,775.80元,由原告七台河市新兴区昌顺管网安装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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