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厚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厚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4民初1717号
原告:***,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被告:宁夏厚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厚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43200元及二级建造师挂靠费用19000元,合计62200元,并按50%的标准以62200元为基数加付赔偿金31100元(62200元×50%);2.被告支付原告支付解除劳务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600元(1800月每月×2个月);3.被告为原告补交2014年6月至12月期间的社保,并按社会保险机构的规定缴纳滞纳金。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聘用原告为项目经理,月工资为1800元,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签订后,被告为原告提供技术服务。工作期间,原告不坐班、不考勤,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工资。2014年12月,被告法定代表人***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擅自停缴了原告2014年6月至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14年12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说明》一份,承诺于2014年年底付清欠付原告的挂靠费用,并承诺为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费。2015年11月,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挂靠费。2018年1月26日,原告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费用工资19000元、支付逾期利息,并为原告全额补缴拖欠的社保费用及滞纳金。该仲裁委以原告的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432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0元、加付赔偿金31100元,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方能诉至法院,但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并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其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挂靠费,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嘉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