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衡阳市大成锅炉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23民初2181号之一
原告: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车站西街富强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衡阳市大成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南三角线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滦平滦宏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大屯乡大屯村(承德涨百湾新兴产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于秋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大成锅炉有限公司、第三人滦平滦宏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6元,减半收取计2638元,由原告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