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1民终66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车站西街富强路10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峻山,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22号振头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贾迎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友,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泛华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金河国际A座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赫军霞,总经理。
上诉人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环锅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城保险石家庄支公司)、河北泛华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以下简称泛华正定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3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誉环锅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峻山、杜鹏,被上诉人永城保险石家庄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誉环锅炉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正定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3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永城保险石家庄支公司、泛华正定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加盖誉环锅炉公司印章的投保单中记载的信息从而出具的保险单,其理由不成立。2、一审法院在一审中并未查明,如果投保机动车车辆保险,保险公司有无审查义务,有无要求投保人具体应当出具的材料,也正是因为缺失了该应当查明的事实,从而导致誉环锅炉公司败诉。3、誉环锅炉公司在投保保险时对冀A×××××号车,已经不具有保险利益,当然也不可能为该车辆投保。
永城保险石家庄支公司辩称,我公司依法接受冀A×××××投保人核实,其他车辆未在我公司投保,与我公司无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誉环锅炉公司的上诉请求。泛华正定分公司未到庭答辩。誉环锅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誉环锅炉公司所有的冀A
泛华正定分公司未到庭答辩。
誉环锅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誉环锅炉公司所有的冀A×××××车在永诚保险石家庄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及车上人员险;2、判令永诚保险石家庄支公司将保单号为(冀)150041252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保单号为1510300772号《机动车辆保险单》中的信息更改为冀A×××××号车辆信息。并由永诚保险石家庄支公司、泛华正定分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誉环锅炉公司称,我公司拥有车牌号为冀A×××××银白色面包车一辆,2015年8月泛华正定分公司联系誉环锅炉公司称为冀A×××××号车辆续办保险事宜。誉环锅炉公司称按照要求将该车入保所需资料发给泛华正定分公司,并通过该公司向永诚保险石家庄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2015年9月15日,泛华正定分公司将保单及投保资料交付誉环锅炉公司。2015年9月21日,誉环锅炉公司称发现该两份保单信息存在错误,永诚保险石家庄支公司将冀A×××××号车错误的写成了冀A×××××。为此,誉环锅炉公司提交了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交费票据。在投保单记载的投保车辆的车牌号为冀A×××××号起亚型客车,厂牌型号为起亚YQZ6430AE轻型客车,发动机号为A5015853,车架号为LJDFAA143A0102732,投保时间为2015年8月21日,缴费时间为2015年8月22日。保险期间自2015年9月11日零时起至2016年9月10日二十四时止。誉环锅炉公司并提交冀A×××××号车辆登记信息,该信息显示该车于2014年11月24日已经转让给他人。誉环锅炉公司并提交2015年9月7日、9月9日聊天信息,以此证明是按照永城保险石家庄支公司要求将投保车辆信息传给了永城保险石家庄支公司,由于永城保险石家庄支公司的错误,将冀A×××××号车错误的写成了冀A×××××。永城保险石家庄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永城保险石家庄支公司、泛华正定分公司称为誉环锅炉公司办理投保出具保单是按照誉环锅炉公司提供的信息出具的保单。永诚保险公司并称冀A×××××号车辆未在保险公司投保任何保险,永诚保险公司并提交冀A×××××号车辆保险单、投保单。该投保单记载车辆信息与保险单记载信息相同,在投保人处加盖了誉环锅炉公司“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印章。誉环锅炉公司认为该份投保单上未写明日期,不能说明是本次投保提交。另查明,誉环锅炉公司所称的冀A×××××号车辆为白色面包车,发动机号为2B20556-HB4。一审法院认为,誉环锅炉公司虽称由于永城保险石家庄支公司、泛华正定分公司的错误,将投保车辆信息错误登记,但在永城保险石家庄支公司提交的加盖誉环锅炉公司印章的投保单中明确记载的投保车辆为冀A×××××号车,永诚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也是根据投保单中记载的信息出具。而冀A×××××与冀A×××××号车两车的型号、发动机号也差异明显,誉环锅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永诚保险公司在登记中存在错误登记的事实,故对誉环锅炉公司所称,由于永城保险石家庄支公司错误,将冀A×××××号车错误登记为冀A×××××号车,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对誉环锅炉公司要求确认冀A×××××号车在永诚保险石家庄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及车上人员险;将保险单信息改为冀A×××××号车辆信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由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河北泛华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正定分公司负担4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誉环锅炉公司上诉称由于永城保险石家庄支公司、泛华正定分公司的错误,将投保车辆信息错误登记,但加盖誉环锅炉公司印章的投保单中明确记载的投保车辆为冀A×××××号车,永诚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也是根据投保单中记载的信息出具。誉环锅炉公司称该公司印章是在交付保单时加盖,主张在办理保险流程中出现了本末倒置的情况,导致车辆信息登记错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永城保险石家庄支公司否认,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为冀A×××××与冀A×××××号车两车的型号、发动机号也差异明显,誉环锅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永诚保险公司在登记中存在错误登记的事实,对誉环锅炉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誉环锅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勇
审  判  员  曹建民
审  判  员  刘瑞英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姚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