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晟达耐火保温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1民初684号 原告:***晟达耐火保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原告***晟达耐火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晟达公司)与被告***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环锅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 奇晟达公司诉称,1、判令誉环锅炉公司***达公司给付锅炉本体砌筑工程款590437.7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日原、被告签订《耐火筑炉服务合同》,约定奇晟达公司承建位于酒泉市**县,惠记大地(**)新能源有限公司一台50吨硫化床锅炉本体砌筑项目。施工地点甘肃省酒泉市**县北河湾循环经济产业园。合同总价105万元。签订合同后奇晟达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砌筑了锅炉,该项目于2021年8月底施工完毕。目前誉环锅炉公司仅支付了459562.27元工程款,剩余590437.73元工程款一直未付。另外双方在服务合同中约定争议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该约定管辖无效。 誉环锅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经审查,2021年6月2日,奇晟达公司(甲方)与誉环锅炉公司(乙方)订立《耐火筑炉服务合同》一份,**环锅炉公司将酒泉50吨筑炉项目中的50吨硫化床锅炉本体砌筑承包给奇晟达公司施工,施工费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为10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方付款20%,材料全部到场后付至65%,施工完毕付至95%。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协商无果,**环锅炉公司所在地法院处理。 经审查认为,除级别管辖另有规定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中,合同名称为《耐火筑炉服务合同》,奇晟达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提供人工与材料进行锅炉的砌筑,而非建设工程,故本案虽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但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内容等所反映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赋予了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本案所涉的《耐火筑炉服务合同》,合同效力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处理,誉环锅炉公司所在地在***正定县”。依据该有效的管辖约定,河北省***市正定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市正定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4852元,退还***晟达耐火保温科技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