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50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新国,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
一审被告:***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正定县车站西街富强路**。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李新国及一审被告***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5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良村项目不是被申请人施工其主张284861元工程款不应支持;被申请人重复计算了32000元和3080元工程款,原审未予扣减错误。2.关于霍州发电厂项目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录音资料可以证实被申请人认可赔偿25万元,而不是原审认定的23万元。3.关于裕华南郊项目,被申请人以无效结算书向再审申请人主张工程款没有依据。无效结算书涉及的金额1568783.28元不应该支付。4.关于华电项目中的无效结算单不能作为定案结算证据。5.被申请人李新国实际使用的氧气、乙炔、焊丝为再审申请人垫付,此部分费用245093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举证排除。6.被申请人享有了**的劳动成果118000元,就应支付该费用。7.原审判决誉环公司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历经发还重审、再次一审和上诉审,对再审申请人***上述细节请求逐一进行了详尽论述,最终作出的事实认定符合证据采信规则,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的再审理由不足以提起再审,原判应作为定纷止争的依据。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