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23执异8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车站西街富强路10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物权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以下简称异议人)于2018年7月3日对本院执行(2016)冀0123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申请人起诉异议人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后作出(2016)冀O1**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判令异议人返还“正定国用(2012)第006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书”。但该证书现在并不在异议人手里,异议人根本无法返还,并不存在故意拖延、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且本案诉讼申请人不存在恶意诉讼不应支持,故异议人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请中止本案执行。具体理由如下:1、上述土地证办理情况为:异议人是受锅炉厂前任经理***的委托(有委托书处理***职工家属楼事宜)。异议人带着***和***屡次找正定县交通运输局交涉,得知此地土地证已作废。在异议人的带领下多次找到正定县土地局了解情况,并要求重新办理土地证。但是县土地局不予认可。我们接受公司的委托依法起诉了正定县土地局。经裁定后土地局才接受了我们的请求,并依法办理了土地证。在异议人办理该土地中严格按照程序一步一步进行,并且在办理中交通局处处设立障碍。异议人历经两年的时间才办理下来。需要说明的是在办理此证的过程中是异议人个人出的资金,申请执行人没有拿一分钱。并且在这两年中工资公司一分没给。异议人几次向公司提起结算未果。2、(2012)第0066号土地证已经于2017年3月10日为解决与正定县交通运输管理局问题被****走(有借条为证),对此异议人作为本案被执行人不存在故意拖延、逃避或者拒绝履行(2016)翼0123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的情况。3、异议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持股最多股东之一,完全具备保存该土地证的权利,并且(2016)冀0123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虽然判决异议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正定国用(2012)第006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是中请执行人为公司法人,仅仅局限于法律意义上的“人”,并不具自然人的属性,不是保管该土地证的主体,也不具备保管该土地证的能力,对此(2016)冀0123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存在执行目的的不明确的情况,并且异议人作为公司股东持股最多股东之一,完全具备保管该土地证的权利。
基于上述情况,异议人请求贵院中止此案执行,并协调解决锅炉厂拖欠工资等相关事宜,由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以便确认由谁来保管该土地证。
石家庄誉环锅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称,***所提的中止(2016)冀0123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没有法律依据,***的异议理由并非就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而是针对原审判决书判决内容所提异议,与***在一审答辩理由和二审上诉理由基本雷同,根本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提出的条件。根据民诉法第256条规定和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01条规定,其所提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5日作出(2016)冀0123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判决异议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正定国用(2012)第006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该判决生效后在执行程序中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证书现在并不在异议人手里,异议人根本无法返还,并不存在故意拖延、逃避或者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且本案诉讼申请人不存在恶意诉讼不应支持,故异议人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请中止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异议人对本院执行(2016)冀0123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异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01条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周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