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9023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社区临沅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琼9023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328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3289.5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2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还应向本院支付申请强制执行费10121.2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分别向澄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澄迈县国土资源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不动产登记及土地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委托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做所在地的实际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
截止2020年4月7日被执行人未履行323410.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 夫
审 判 员  郑蓓蓓
审 判 员  林明礼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波
书 记 员  王重森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