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703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北正苑*栋*单元*楼*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红俊,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社区临沅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莲花堰村华家坊组。
执行申请人***与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的(2017)湘0703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2018年5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2018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之后,分别在2018年5月28日、2019年3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在2019年7月19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除有在抵押的商品房一套之外,无土地、车辆、银行存款、证券、收益类保险、公积金等信息。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3日、2018年12月2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柳叶湖开发区蓬莱·有约居住小区10#楼10栋2层201号房屋(证号:备案号46231、常预0001851)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予以拍卖,因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最后拍卖的保留价72.9万元接受拍卖财产,现房屋已过户至***名下,***实现债权648265元。
2018年10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353.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9500元、申请执行费37750元,现已执行到位648265元及执行费6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平
审 判 员 夏 宜
审 判 员 周建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钟杰
书 记 员 刘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