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胡国初与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602民初2512号
原告:胡国初,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品皇,铜仁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社区临沅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赵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
原告胡国初与被告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胡国初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国初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胡国初已经预交15780元,减半收取计7890元,由原告胡国初负担7890元,退还原告胡国初7890元。
审 判 长  刘 鑫
人民陪审员  谢尚友
人民陪审员  彭智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罗晶晶
书 记 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