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25执1535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东林村**。
法定代表人:彭昌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社区临沅路**。
法定代表人:赵荣发,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巨龙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又没有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志丹
审判员 胡立勇
审判员 朱云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