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3破1号
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1月18日,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没有接收到***公司的财产,经调查亦未发现***公司的财产,截至2021年11月16日,管理人已垫付各项破产费用38755.9元,管理人已将上述情况向债权人通报并征询意见,现无人愿意垫付破产费用,破产清算工作已无法继续开展。鉴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公司管理人请求本院依法终结***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债权人李新枝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2020)湘07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李新枝对***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1年1月20日,指定湖南云德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管理人。2021年4月29日,本院召开***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依法对***公司的财产予以调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根据***公司管理人提交的工作报告以及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公司的破产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沈启钦
审 判 员 刘红先
审 判 员 李 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汤亚伟
书 记 员 王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