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03破申1号
申请人:***,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申请人: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临沅社区临沅路**。
法定代表人:赵荣华,该公司总经理。
2020年4月10日,申请人***以未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通知了***公司,***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公司于2004年8月23日经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1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凭资质等级证书经营)等。2018年3月9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703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偿还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公司未按期履行偿还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债务清单,债务清单显示债务共约3000万元左右。本院尚有5件涉***公司执行案件,标的额超过400万元。本院执行局于2020年11月11日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公司是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属于破产清算的适格主体;申请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履行期已届满,***公司均未清偿,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成立;***公司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不持异议,其提交的债务清单显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本院因多案执行不能,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故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对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沈启钦
审判员  刘红先
审判员  李 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灿红
书记员王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