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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26执2662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太湖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方泉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252055050。
法定代表人:蔡永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勤,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锡太湖锅炉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绵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科技工业园区竹泉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32131436K。
法定代表人:叶信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绍来,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绵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太湖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26执26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黎明
审判员童钱勇
审判员应可谦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葛其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