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太湖锅炉有限公司

扬中市阀门厂有限公司、无锡太湖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2436号之二
原告:扬中市阀门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58993069A,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发区三跃街。
法定代表人:吴会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庭,扬中市三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太湖锅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25205505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方泉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蔡永磊,董事长。
原告扬中市阀门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太湖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中市阀门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保全费680元,合计1360元,由原告扬中市阀门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