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民初1327号之一
申请人:甘肃时代环保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关阳路77号(比科新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抚顺市望花区诚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无锡太湖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抚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时代环保动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无锡太湖锅炉有限公司、第三人抚顺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泉支行的存款1243839元,申请人甘肃时代环保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太湖锅炉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泉支行的存款1243839元。(存款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