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粤0308行审276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6939513773。
负责人于宝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华,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光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如意路52号荣超新成大厦19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327017。
法定代表人任争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67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存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履行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深交罚决第ZD0674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久 莉
审判员 刘 晓 露
审判员 李 欣 怡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梦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