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执2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
法定代表人:唐志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前锋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蒋洪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1)广安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四川宏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广安光前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的执行标的为:5530191.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了冻结,但因帐户余额较少,没有扣划的必要,冻结的期限至2022年8月3日届满,申请执行人需要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且冻结的财产将于冻结的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冻结。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的土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为实现抵押权,经拍卖、变卖均无人竟价而流标,等待再次拍卖后再保障本案的优先受偿权。本院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曾 华
审判员 熊昌学
审判员 张 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