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2945号
原告:广安市兴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正街**。
法定代表人:刘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
法定代表人:唐志强,职务不详。
原告广安市兴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飞公司)与被告四川宏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兴飞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飞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兴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广安市兴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