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6690号
原告:四川宏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唐志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四川宏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四川宏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川1602民初****号,两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本院可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川1602民初****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谭媛媛
人民陪审员 张琴兰
人民陪审员 蔡阳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思琪